中国法院网讯 为了谋利,今年53岁的王某用元明粉、纯碱、香精、酶等造出洗衣粉,冒充名牌。3月21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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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某伙同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对其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责任编辑: 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