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商场因出售假“鲁花”5S压榨花生油被处罚款后,将供货商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商场业主要求供货商赔偿损失的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王某原为“金龙鱼”业务员,2009年7月开始为原告联系业务。2010年1月,王某应原告要求联系“鲁花”花生油,为表明质量,王某特向原告提交了山东鲁花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等文件。今年1月中旬,被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北京某粮油商店业主)以北京某粮油商店业主的名义出售给原告“鲁花”5S压榨花生油130箱(520桶),原告付给该粮油商店43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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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原告将此批食用油销售给怀柔镇政府,被北京市怀柔工商分局查获,此批被追回的295桶和未售出的14桶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工商局予以没收,并处罚款54904元。原告认为,自己的各项损失均由被告王某和张某造成,故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82356元(每桶油以89元计算)。
而被告王某则辩称其在本次诉讼中不具备主体资格,商品的出售方是被告张某,买受方是原告,货款、支票和收据上注明的都是该粮油商店,王某只是粮油商店的员工。被告张某辩称,王某是借粮油商店的名,油来自哪里自己并不知晓,自己只是帮王某运货和借给王某帐户代收货款,收据上的粮油商店的章是伪造的,此事于自己无关。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