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李永国 随登峰) 男子常某本以为自己“生财有道”,用购买的散配件组装成饮水机,冒用知名品牌商标,谁知产品未及出售,即被公安机关查获。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不仅涉案物品被全部没收,常某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1年12 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常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珠海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用购得饮水机散件、假冒上述两公司商标及附有该两公司商标的包装箱,雇佣工人组装成家用小电器饮水机。
2012年10月,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被告人常某组装的饮水机成品共计457台(珠海公司126台、广东331台)。经公安机关向珠海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告人常某组装的两种品牌饮水机属侵犯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经鉴定,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值11万余元。2012年10月20日,被告人常某主动到公安局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1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常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常某所居住村委会证明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造成危害和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结合被告人常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