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黄先生加盟北京荣昌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洗衣业务。合同到期后,黄先生没有续签而继续使用该公司商标被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黄先生赔偿荣昌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荣昌公司诉称,其与李女士签订了“RONGCHANG荣昌”商标的加盟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北京市丰台区开办了一家连锁洗衣店,后李女士经荣昌公司同意,将此洗衣店连同“RONGCHANG荣昌”商标的使用权一同转让给黄先生。2010年12月,荣昌公司与李女士、黄先生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黄先生在未续约的情况下,仍然在橱窗广告和罩衣袋上继续使用“RONGCHANG荣昌”商标。
推荐阅读
法院认为,黄先生在合法使用涉案商标的期限截止后,未经荣昌公司许可,仍继续在洗衣店内使用涉案商标,可以认定黄先生的行为侵犯了荣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鉴于黄先生目前已停止使用涉案商标,荣昌公司对此亦表示认可,故荣昌公司要求黄先生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再予以处理。荣昌公司请求黄先生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荣昌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黄先生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黄先生因此获得的利润,法院根据黄先生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令黄先生赔偿荣昌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目前,黄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