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巧克力制造企业意大利费列罗有限公司(下称费列罗公司)为其长期使用的产品外包装申请注册图形商标时遭遇“滑铁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以申请商标不具显著性,通过使用也无法获得显著性为由,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据了解,申请商标基础注册国为意大利,国际注册日为2007年12月,指定颜色为深橙、浅栗、蓝、黄、绿、米、白色,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0类咖啡、茶商品上。2008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向费列罗公司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使用商品类别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费列罗公司此后就该商标注册驳回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11年5月,商评委作出对申请商标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认为:相关公众依社会通常观念易将申请商标图形作为产品的一般包装图案或宣传图片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对商评委的复审决定,费列罗公司表示不服,并诉至北京一中院。
费列罗公司主张,申请商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的“标志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是以独特方式进行表现的,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的情形,应予核准注册。
近日,北京一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商评委的决定,对于费列罗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一中院均未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因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和用途而不具有显著特征。由于申请商标的各构成要素基本均为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直接描述,因此对费列罗公司主张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中的例外情形,法院也不予支持。
其次,由于费列罗公司对申请商标的使用方式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申请商标无法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特征。费列罗公司所注册的含有牛奶波纹和牛奶滴图样的系列图形商标主要使用在其“kinder Bueno”系列巧克力食品外包装上。根据费列罗公司提交的“kinder Bueno”系列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证据显示,尽管均完整包含了该案申请商标,但无论是产品包装还是网页宣传,申请商标的图样基本完整覆盖了“kinder Bueno”产品或宣传网页的整体,成为一种产品包装或宣传版式,而非商标意义上使用。相关消费者看到上述产品包装和宣传材料,不会将该案申请商标的图样识别为商标。
此外,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费列罗公司关于其多个带有“牛奶波纹图形”及“牛奶滴图形”的商标均在中国已获准注册的事实主张与该案无必然关联,法院也不予采纳。(王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