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不断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民商事审判工作呈现出“调解多、申诉少、质量高、效果好”的局面。2002年以来,山东省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平均每年增长2.5个百分点,2006年达到65.7%,其中一审的判决结案率为26.8%,调解结案或经调解后以撤诉方式结案的占了68.7%。
山东法院树立“调解结案是高质量审判”的观念,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加强调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山东是一个案件大省,每年审理民商事案件50余万件,约占全部诉讼案件的90%。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各级法院普遍完善了审判质量考评制度,把调解工作作为考核法官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形成正确的司法导向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先后推广了高密法院庭前调解、德州法院便民诉讼网络等调解工作经验;广泛开展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调解能手评选活动,激发了广大法官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山东法院坚持多用、用好调解,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积极作用。在抓好传统民事案件调解的基础上,积极将调解向商事、知识产权、涉外审判等领域扩展,特别是对标的额巨大的商事案件、专利侵权以及商标、商号等权利冲突案件,尽可能调解结案,促进经济发展。目前,山东全省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调撤率接近60%,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调撤率达到51.4%。在调解的适用环节上,依法延伸到诉讼的各个环节。法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随时进行调解,使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等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各个审级,2006年全省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分别达到68.7%、26.6%、13.8%,诉讼调解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山东法院坚持创新机制,强化管理,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山东许多法院成立了专门机构或安排专门人员从事调解工作,对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即同意调解的,由庭前调解人员当即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不再进入审判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至3天)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及时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山东许多法院还实行诉调主体对接,人民调解员兼任法院陪审员参与调解,法官兼任人民调解指导员,通过举办培训班、分片指导、庭审示范等方式,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提高;实行案件登记等方式,及时通报工作信息,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实行诉调程序对接,立案前建议当事人到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组织先行调解,对于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依法确认其效力,初步形成了“大调解”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