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法官调解一起“耐克”商标侵权案件。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代表耐克公司发来感谢信,称赞北仑法院司法保护知名品牌的力度和法官敬业负责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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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系“耐克”商标和“NIKE”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被告浙江名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于2009年1月16日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的约8000副眼镜上使用了原告的“耐克”商标,在其于同年4月7日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的约6160双鞋子上使用了“NIKE”商标。故原告于今年2月20日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北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停止侵权,在中国商报上公开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在充分进行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多次调解,最终于今年7月20日促成双方和解,被告浙江名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耐克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调解成功后,承办法官还亲自陪同原、被告双方赴台州,协助、监督调解内容的履行,目前调解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