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印有“贵州茅台酒”商标的110箱白酒,其实并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明知是假冒茅台酒仍予以销售的4名被告人,8月18日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1年2个月至7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总计人民币14万元。
现年41岁的徐华捕前系个体出租车司机,53岁的刘成曾担任过村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49岁的高宁与贵州仁怀某酒厂有过商标印刷业务往来。去年12月下旬,经商定,由刘成提供印有贵州茅台酒商标的白酒给徐华和徐强。之后,刘通过贵州仁怀市的渠道,购得假冒茅台酒10箱(每箱12瓶),并以每箱3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徐华和徐强,销售金额3万元。而二徐则以每箱4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以内供酒的名义卖给他人用于办喜宴和送礼。
今年元旦刚过,看到销售前景良好的徐华和徐强,又与刘成商谈,由刘再提供40箱印有贵州茅台酒商标的白酒,仍以每箱30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们。与此同时,徐华、徐强另外找了与贵州仁怀市有关系的高宁,商定由高提供60箱印有茅台酒商标的白酒,也是以每箱30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们。接着,刘成、高宁按照约定,分别从贵州仁怀市购得印有茅台酒商标的白酒40箱和60箱,在贵阳市通过中铁快运公司运至上海铁路局无锡站。
1月11日,上海铁路公安处根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的报警,派员前往无锡火车站中铁快运营业部行李房,对贵阳发往无锡的贵州茅台酒进行布控。同日13时左右,民警将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提货单前往提货的刘成抓获。经上海酒类专卖管理局的鉴定,查获的100箱印有茅台酒商标的白酒,属假冒酒类产品。
在江苏省无锡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从2月10日至6月9日,徐华、徐强和高宁先后在张家港市和江阴市被抓获归案。
上铁法院审理认为,徐华、徐强、刘成、高宁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其中徐华、徐强销售金额为3万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为30万元;刘成销售金额为3万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为12万元;高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8万元。4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系销售未遂,4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徐华、徐强有期徒刑1年2个月,均并处罚金4万元,分别判处刘成、高宁有期徒刑9个月和7个月,均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