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合伙卖假名牌,大量批发谋利,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张某(女)与儿子翁某在西城区一家市场摊位内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卡帕”注册商标的服装。翁某是该摊位的注册人,翁某的母亲张某负责实际经营管理。开张后,翁某从广东各大批发市场以2-3元的价格批发购买大量假名牌服装通过货运站运到北京,然后在北京摊位以10-20元价格批发给他人零售。2009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被工商部门查获,经营期间共销售假名牌服装90余万元,同时执法部门起获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卡帕”注册商标的服装若干,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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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翁某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并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翁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