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市举行的2007年春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上,重庆诗仙太白酒厂打出“市政府接待专用酒”广告,被工商部门查禁。据报道,这家酒厂已是“累犯”,不久前曾制作同样内容的出租车顶灯箱广告,受到查处,这次又故伎重演。
细心观察,类似“政府专用”的广告语或商标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笔者在超市购物就发现某品牌食用油商标上写有“人民大会堂专用”字样,是真是假?无从甄别。还发现安徽产的一种白酒的包装盒上标有“国宴专用”。更离奇的是,某品牌的香烟也赫然写着“国宴专用”。过去只听说茅台酒是国宴酒,安徽何来国宴酒?据笔者所知,国宴不可能上烟,不知从哪儿冒出一个“国宴专用”烟?
厂家商家为何青睐“政府专用”?一是为了显示“特殊”身份,向公众显示自己与政府的关系非同一般,从而在竞争中占据“权力”优势;二是假借政府之名给竞争对手制造“无形压力”,从而排挤、打压其他竞争者;三是制造虚假信誉忽悠消费者,瞧我的产品被政府首选“专用”,可见其质量上乘,从而抢占商机,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一般说来,明智的地方政府不会给任何商品贴上“政府专用”标签。近年来笔者只见过湖北省汉川市政府曾发“红头文件”,要求政府部门公务宴请时喝本地产的酒。但在一片批评声中当地政府很快知错即改,废除“喝酒文件”。可以判断,绝大多数“政府专用”是企业自封的,“拉大旗,作虎皮”,是在盗用政府大名给自己的商品贴金。
需要警惕的是,少数企业竟把“政府专用”当作劣质产品的“保护伞”,打着“政府专用”旗号销售质次价高商品,坑害消费者。由此可见,企业自我标榜“政府专用”广而告之,除违反广告法,还构成了误导、欺诈消费者,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而目前工商部门对此处理主要依据广告法的规定。但笔者觉得力度不够,对盗用“政府专用”的企业还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罪名,实施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