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李洁琼 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状告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一审于2013年7月29日宣判,中山采蝶轩方面被判败诉。8月12日,该公司代理律师黄敏透露,中山采蝶轩已经正式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审:认为被告方使用在先
2012年9月底,中山市食品总公司对外发布了状告合肥采蝶轩的消息,中山市食品公司称采蝶轩是该公司的商标,合肥采蝶轩无权使用,合肥采蝶轩涉嫌商标侵权,索赔1500万。此案于2012年12月4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2013年7月2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称,中山采蝶轩的商品商标最早注册于2004年11月,而合肥采蝶轩成立于2000年5月,成立后即使用“采蝶轩”的字号用于面包、蛋糕等食品的生产、销售,合肥采蝶轩作为非注册商标用于产品使用在先。中山采蝶轩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主要局限在珠三角部分地区。而合肥采蝶轩在合肥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系独创。因此,合肥采蝶轩将“采蝶轩”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方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由原告方支付案件受理费1120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回顾:商标权争议已延续7年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6年,在合肥采蝶轩第32类商品商标注册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后,中山采蝶轩就以商标侵权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商标委员会撤销被裁定的商标。当时,法院一审判决中山采蝶轩胜诉。其后,合肥采蝶轩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北京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隔7年,合肥采蝶轩第32类商品商标注册已经撤销,但实际经营使用在先,目前也一直沿用原商标。2012年,考虑到要进军合肥市场,中山采蝶轩再次发起商标侵权上诉,但此番被判处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