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在化解矛盾、定分止争、保障民生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商事审判对于调节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面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大力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2011年,全国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再审民商事案件7226871件,同比上升7.62%;审结7168992件,同比上升6.25%。其中,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6558621件,同比上升7.3%,案件标的金额10156.59亿元,同比上升11.16%。
(一)民事审判工作
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保障民生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从总体上看,民事审判工作发展态势良好,制度建设推进有序。
1、案件审判情况
——依法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注重保护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稳妥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件,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全年共审结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件1609801件 ,同比上升12.7%。其中,离婚纠纷案件1202007件,同比上升2.84%;赡养、抚养和扶养纠纷案件72542件,同比下降6.1%;继承纠纷案件131840件,同比上升1.7倍。
——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全年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04228件,同比下降7.08%,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动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依法审理涉农案件。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全年共审结涉农案件223849件,同比下降6.31%。其中,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34652件,同比下降10.23%;宅基地纠纷案件3173件,同比下降20.77%。
——依法审理侵权案件。各级人民法院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全年共审结侵权类纠纷案件1468206件,同比上升13.43%。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735083件,同比上升20.9%;财产损害赔偿案件146285件,同比下降2.24%;财产权属纠纷案件48940件,同比下降19.97%;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7277件,同比上升1.88%;产品责任案件6981件,同比上升33.9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1883件,同比下降7.38%。
——依法审理房地产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切实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妥善审理房屋买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其中,审结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128050件,同比下降0.0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81409件,同比上升4.57%;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77490件,同比下降6.0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17128件,同比上升3.67%;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2278件,同比上升3.59%;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1440件,同比下降13.36%。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益,促进了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
——依法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各级人民法院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保护合法民间借贷行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全年共审结民间借贷案件594068件,同比上升3.7%。
2、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统一和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认真对待社会公众对于司法解释有关内容的关切,不断总结相关审判经验,回应公众相关诉求。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与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推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和规范化。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大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力度。针对房地产市场、劳务派遣和劳动监察等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经济社会协调有序发展。
——进一步加大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201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确定今后一段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思路,下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就当前民事审判中突出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统一裁判标准,提高案件审理质量。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情况的报告,接受全国人大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
(二)商事审判工作
2011年,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密切关注后金融危机时期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1、案件审判情况
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大力化解纠纷,依法审理了大量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投资合同纠纷、金融纠纷、企业间借贷纠纷等案件,全年共审结合同纠纷案件3286997件,同比上升1.46% 。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26367件,同比下降5.25%;电信合同纠纷案件138711件,同比上升5.81%;保险合同纠纷72135件,同比上升22.50%。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股份转让、股权确认等股东权纠纷案件21691件,同比下降19.34%;证券纠纷案件1263件,同比上升1.24倍。审结企业破产案件2531件,同比下降29.04%。
2011年增幅或降幅较大的合同纠纷案件情况
2、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就破产原因的判断标准,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制定《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召开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职能作用,维护企业相关者的利益。下发《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认真开展审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对全国商事审判法官的培训指导力度,对21个省市区三级法院从事商事审判的5000余名法官进行了辅导培训。与相关部门联合举办法院系统期货业务知识培训班,促进法官将商事金融基本理论与审判实践更好结合。向全国法院征集商事审判疑难问题,对700多个疑难问题积极开展调研并采取适当形式逐步解决。加快推进人民法院“案例教程”系列的编撰,认真做好《中国商事审判年鉴(2010年卷)》的编辑工作,通过总结相关经验和公布指导性案例等促进司法裁量标准的统一。
——针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开展工作。加强对银行卡法律纠纷问题的调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更好解决银行卡法律纠纷,力求妥善平衡银行、商业企业和消费者间的利益。深入调研保险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仓储及物流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积极开展有关司法对策的研究制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发挥司法职能,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专项调研,形成了《当前金融形势下涉诉矛盾问题调查报告》,为防范金融风险及时提出预警和对策建议,制作了《民营企业内部治理法律风险提示》,并向企业发放,有利于民营企业防范内部治理法律风险,提高企业运行效率。
——积极为党和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规范和有条件放开企业间借贷活动、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规范特殊交易登记制度等人民法院无法单独解决的问题向国务院等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推动有关问题及时妥当解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当前民间资本活跃、监管相对薄弱的情况,从立法监管、政策扶持、风险控制等方面向省政府提出建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等的运营提供法律支持。
(三)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开拓创新,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1、案件审判情况
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切实担负起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职责,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主渠道作用得到进一步增强。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7068件,同比上升36.79%;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296件,同比下降5.33%;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19件,同比上升122.66%。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实现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全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调撤率达到71.32%,同比上升4.56个百分点。
——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支持作用进一步发挥。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470件,同比上升3.3%。其中,审结涉外知识产权行政案件986件,涉港澳台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51件。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504件,同比上升39.62%,判处罪犯7892人。
2、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服务科技进步、知识创新和文化发展的保障和服务功能。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注重激励文化发展和科技进步。组织开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年度主题活动,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密切关注审判中反映出的知识产权侵权动向、知识产权诉讼风险、管理漏洞等,及时向有关企业和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江苏、浙江等地法院还根据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和实际,开展特色审判,因地制宜地提出工作措施,通过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地方特色经济发展。
——提高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水平。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对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切实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审判工作。
——推动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推进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协调机制逐步完善,整体保护效能不断提高。截至2011年底,已有5个高级法院、50个中级法院和5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
适当增加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鼓励中、基层法院开展跨地区划片集中管辖,探索指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部分专利案件,进一步优化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格局。截至2011年底,全国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82个、具有植物新品种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45个、具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46个、具有驰名商标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41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119个、3个试点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
与中国互联网协会签署《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备忘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调解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
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北京、上海、河北、广西、山西等地法院建立技术专家咨询库,完善专家陪审员和专家证人制度,不断提高技术类案件审判质量。
——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途径,规范业务指导方式,采取发布指导性文件、公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多种形式,切实担负起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一系列新型、复杂、疑难案件的裁判规则。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力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制度、法院开放日活动、网络直播等多种方式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透明度;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白皮书(中英文),开通升级改版的“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及时向社会发布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展和裁判信息;积极参与“4.26”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实施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基础建设“三五工程”。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深圳大学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在已设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苏州)调研基地的基础上,增设青岛、深圳、长沙、成都四个调研基地;决定北京市朝阳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浙江省义乌市、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
(四)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和涉外海事审判工作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应对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依法促进对外开放,保障国际经贸及航运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与港澳经济繁荣,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开创了新时期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1、案件审判情况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及海事案件36230件,同比上升11.81%。其中,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27944件,同比上升11.26%。
——加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认真执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正确适用法律和国际条约,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14045件,同比上升8.28%。其中,审结涉外合同纠纷案件4727件,信用证纠纷案件193件,涉外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案件4450件,办理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1767件。
——依法审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依法审结海事海商案件8286件,同比上升13.71%。其中,涉及船舶碰撞、船舶及港口作业污染损害赔偿等海事侵权案件1048件,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保险合同、船舶建造和买卖合同等海商合同纠纷案件7160件,有效维护海洋生态环境,规范海上航运市场秩序。调解结案2303件,撤诉结案2933件,调撤率为63.19%,以低成本、高效率妥善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
——认真审理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涉港民商事案件8341件,同比上升4.63%;审结涉澳民商事案件518件,同比上升22.75%;审结涉台民商事案件5040件,同比上升34.4%。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保障了两岸四地经贸合作交往的持续健康发展。
2、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适时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下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确保我国首部涉外民事关系单行立法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正确实施。发布《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应对货运代理纠纷增长迅猛的新态势。下发《关于加强涉台民商事案件审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涉台送达和区际冲突的准据法适用,建立涉台民商事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发布《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保障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域设置体制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施。
——重点开展水资源司法保护专项工作。贯彻实施《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完善统一油污损害赔偿纠纷审理规则。加强对油污案件的调处力度和审判指导,妥善处理了杰斯航运“NOBEL”轮、“希尔瓦保罗”轮、“塔斯曼海”轮等一批油污损害赔偿案件,有序指导环渤海湾地区法院积极稳妥受理海上污染案件。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水资源司法保护机制,加快与环保、海洋等行政执法相协调的配合机制的建设。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从诉讼程序上解决水资源司法保护的瓶颈问题。
——深化两岸及内地与港澳间司法协助和交流。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案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及24种文书格式,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更加规范有效。组织召开全国法院涉港澳台工作暨涉台司法互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建立健全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机制。自《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生效以来,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台司法互助案件已超过1.5万件,工作质量和效率稳步提升。努力推进涉港澳司法协助安排的商签,并在已有司法协助安排框架下积极开展司法合作。两岸及内地与港澳间司法交流规范有序进行,司法高层互动频繁,以“现代司法制度下调解之应用”为题成功举办了首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实现了两岸和港澳司法高层首次同时、同场聚首,推动两岸及港澳间司法交流交往的机制化和常态化。
——加大对外向型经济的司法服务力度。各地法院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制定专门措施,高效稳步推进当地外向型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海法院建立行政审批和司法审判合作交流机制,加强外资、侨资权益保护;山东法院出台司法保障和服务措施,发挥服务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职能作用;云南法院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规范和促进该省边境地区的经贸往来;辽宁法院开展“万名法官进百企、走千村、访万户”活动,积极支持外资参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浙江宁波海事法院加强司法应对,解决因经济形势不稳定造成的涉船企业涉诉纠纷增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北京、重庆、天津等法院分别建立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委托调解机制,探索完善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江苏、福建等地法院针对涉台案件采取开设立案绿色通道,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发布审判工作白皮书,聘请台籍居民担任特邀调解员等措施,为台商台企提供有力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