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李国泉 吴玲) 日前,深圳市博悦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罗华焱认为他人的产品侵犯了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妈咪购贸易有限公司及其直营店执行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上海二中院根据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准许申请。2013年1月22日,二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前往被申请人妈咪购公司在浦东南路的店面进行了诉前证据保全。
博悦公司诉称目前热销的“火火兔故事机”的专利权人为罗华焱,是自己公司的专利产品。博悦公司发现被申请人在其所属的二十八家门店大量销售和自己外观专利产品近似的“乐乐兔故事机”,足以造成混淆。博悦公司认为存在证据灭失或被销毁的风险,并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向二中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二中院法官经过审查,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54条的规定和《专利法》第67条规定对这起诉前证据保全裁定准许,并责令博悦公司提供了担保。22日下午,承办法官发现被妈咪购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对博悦公司进行释明,最终确定了前去妈咪购公司浦东南路总店的经营地址进行保全。执行过程中,几位法官发现被申请人存在抵触情绪,故意拖延,迟迟不肯交出裁定书上要求的材料、样品和宣传册。几位法官用耐心细致的解释打消了申请人的疑虑,并对被申请人释明了妨碍执行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被申请人由消极懈怠转为积极配合,将两种型号的“乐乐兔故事机”产品库存数量、下属直营店销售数量等交到几位法官手中,并配合做了笔录。几位法官还亲自去直营店提取了“乐乐兔故事机”两种型号产品样品和宣传册。
这起案件是二中院知产庭在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施行背景下所进行的第一桩诉前证据保全。专利纠纷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环节,证据灭失、被销毁的可能性较大,权利人或为此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诉前证据保全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据悉,该案近期将会起诉到上海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