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丛卓义) 32岁的原中山市古镇某灯饰五金制造厂(北京)北四环某家灯饰专卖店店长范秋含,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提起公诉。本网今天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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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范秋含到北四环某灯饰专卖店工作,后任该店店长。2010年8月,范秋含在该家居市场某灯饰专卖店等地,向王女士出售假冒灯具,合同约定总货款40万元,实际结算35万元。后经该品牌灯具制造厂负责人举报,范秋含被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范秋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范秋含在任中山市古镇某灯饰五金制造厂(北京)北四环某灯饰专卖店店长期间,向消费者王某销售假冒灯具,属未经某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灯具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处理亦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