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首例旅游示意图侵权案——原告董黄明诉被告桂林市犀灵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被告李时斌侵害著作权纠纷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董黄明的诉讼请求。
原告董黄明认为,由被告犀灵公司设计,被告李时斌主编、绘画的2011年版《阳朔之旅——桂林山水之美系列手绘旅游图[阳朔篇]》(以下简称《阳朔之旅》)中的《从阳朔县城出发》手绘图的核心内容抄袭了原告创作的图形作品《阳朔旅游示意图》(2004年版),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维权开销13600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保护作品的相关法律原则,故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只延及表达思想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或构思,著作权人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其作品中所反映出的思想构思。原告所称的其作品将“阳朔县城区内的地理面貌与漓江及阳朔县城周边各乡镇直接连接成一体”的独创性只是一种思想构思,实现其“城乡结合”构想的具体要素,即各种地理风貌、地理元素是客观存在,并不以原告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任何人以“城乡结合”的构想进行创作,均不可避免地要以客观存在的地理要素为元素进行创作,所呈现的客观表现与原告的作品将无实质性的差别。因此,原告主张的“城乡结合”的创作不是一种具体的表达形式,而是一种思想创意的反映,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不及于这种“思想创意”,原告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其作品中所反映的“城乡结合”的这种思想创意。故对原告认为其作品中以“城乡结合”的独特表达形式系其首创,《从阳朔县城出发》(2011年版)抄袭了其作品的这一独特表达形式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经过对比,两作品的绘制在制图区域范围、图示、地理要素、对漓江主流的绘制形态、沿江景点的选取及对阳朔乡镇的村、寨、主要旅游景点等地理要素的选取基本相同,但在旅游示意图中,上述地理要素都是客观存在的,被告李时斌在参考相关测绘地图的基础上绘制该作品时,难免会与原告的作品出现相同或近似之处,这属于合理情形。此外,从整体上看,《从阳朔县城出发》(2011年版)在绘制风格、版面色彩、配图方面与原告作品有明显不同。
据此,法院认为,《从阳朔县城出发》(2011年版)与原告作品虽然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这些相似之处系因客观存在的地理要素所限而致。就二者作品整体而言,《从阳朔县城出发》(2011年版)与原告的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被告的作品没有抄袭原告的作品。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