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福建省农民何朝生、何庆达、何杰维,因涉嫌销售伪劣卷烟,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何杰维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何朝生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罚金;判处何庆达九年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罚金;判处何杰维七年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罚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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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何朝生来到北京,在丰台区三环新城一楼房B2层,以经营茶叶为名,租了两间房做库房存放假冒伪劣卷烟。因人手不够,何朝生又找来妻侄何杰维、老乡何庆达和其一起销售、搬运假烟并给小烟店送货。此期间,三人多次在丰台区、海淀区等地向他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2009年11月3日,三人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查获9个品种卷烟共计8310条。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价值282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何杰维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何杰维、何朝生、何庆达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行政法规,向他人销售伪劣烟草制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三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