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因在商业字号中使用了与世界知名珠宝品牌“卡地亚”相近似的“卡迪亚”,北京情订奇缘婚庆服务中心及卡迪亚婚纱摄影馆被拥有“卡地亚”商标的卡尔蒂埃尔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B.V.)告上法庭。记者今天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刚刚达成调解,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据原告卡尔蒂埃尔公司称,原告公司成立于1847年,是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知名企业之一,主要从事服装、皮具、眼镜、珠宝、钟表和摄影等领域的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尤其是珠宝,早在20世纪初,就在全球享有盛誉,深受各国皇室和上流社会的喜爱。“Cartier(卡地亚)”品牌在中国乃至世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原告旗下的“卡地亚”和“Cartier”为驰名商标。
卡尔蒂埃尔公司的代理人说,两被告在申请登记的字号中使用“卡迪亚”三个字与原告注册拥有的驰名商标“卡地亚”相近似。尤其是“Cartier”既不是被告的公司名称字号,也不是被告的注册商标,更不是“卡地亚”三字的汉语拼音,却被被告长期悬挂于“卡迪亚”三个中文字的旁边,并在其影楼的店外、网站及其他宣传媒介上使用带有“卡迪亚”及“Cartier”字样的标识,给公众造成了混淆。二被告的行为是一种故意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卡尔蒂埃尔公司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声誉,已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索赔经济损失5万元及诉讼、调查合理支出5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等。
被告则称,二被告自成立以来,始终合法诚信经营,在婚纱摄影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将“卡迪亚”作为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源自被告对法国著名摄影师Henri Cartier-Bresson的崇敬,同时使店名与其店面的异域情调风格相协调。原告主观扩大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范围。原告在“宝石、首饰”上的“Cartier”和“卡地亚”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不能扩大保护到与其商品毫不相关的婚庆服务上,阻止他人的正常经营。原告声称被告“长期、突出使用其Cartier”的说法,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在婚纱摄影服务上使用“卡迪亚”、“Cartier”的行为不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商标与字号的混淆判断标准应比商标之间的混淆判断标准更为严格。字号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和妨碍他人行使字号权。原告与被告从事行业不同,根本形不成竞争关系,被告的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21日,商标局作出(2004)商标异字第01049号“卡地亚Kardier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其中认定卡尔蒂埃尔公司在第14类“宝石、首饰”等商品上注册的第202386号“Cartier”商标和第783315号“卡地亞”商标为驰名商标。该裁定现已生效。
2005年4月14日,情订奇缘中心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了分支机构——卡迪亚摄影馆,其经营范围是婚纱摄影和喜庆服务。在店门上方悬挂的招牌中,该摄影馆将斜体“Cartier”使用在了“卡迪亚”企业字号旁边,且字体明显,在橱窗中亦单独使用了“卡迪亚”与“Cartier”组合的字样。其中,上述“Cartier”字体与卡尔蒂埃尔公司注册的斜体“Cartier”商标完全相同。
在2006年8月《新娘》杂志、2005年第57期和2006年第69期《精品购物指南》杂志以及搜狐网上,有卡迪亚摄影馆的相关广告宣传,其中均包含明显的“国际品牌 卡迪亚 Cartier”的字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北京情订奇缘婚庆服务中心卡迪亚婚纱摄影馆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变更企业名称的申请,并将相关凭证复制后交予原告卡尔蒂埃尔国际有限公司。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与“卡地亚(Cartier)”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字样;被告北京情订奇缘婚庆服务中心、被告北京情订奇缘婚庆服务中心卡迪亚婚纱摄影馆停止使用与“卡地亚(Cartier)”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识或字样;被告北京情订奇缘婚庆服务中心、被告北京情订奇缘婚庆服务中心卡迪亚婚纱摄影馆向原告卡尔蒂埃尔国际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已执行);被告北京情订奇缘婚庆服务中心、被告北京情订奇缘婚庆服务中心卡迪亚婚纱摄影馆支付原告卡尔蒂埃尔国际有限公司补偿金四万元(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