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被ST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金顶集团”),近期再惹“麻烦”,2012年9月3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称“三星堆公司”)诉金顶集团和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星堆公司索赔经济损失600万元,而这一切源于“峨眉山牌”商标权属不明。
生产方:受托生产变侵权很委屈
据三星堆公司负责人介绍,2011年11月30日,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公司委托三星堆公司生产10万吨“峨眉山牌”水泥,合同中约定其委托生产的所需相关资质由委托方提供。在违约责任的第六条还约定了“因委托方(即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及授权手续不完备或者虚假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负责。”后受金顶集团成都水泥厂委托,三星堆公司又和成都创程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
就在水泥生产了13000吨左右时,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突然对三星堆公司以商标侵权进行立案调查,并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三星堆公司被告知行政处罚500余万元。这让三星堆公司感到莫名其妙,受托加工生产却造成商标侵权,而商标到底是谁的,也是一头雾水。即使是商标侵权,那么也应该是共同侵权,在此次委托生产中既有委托方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公司,也有销售方成都创程公司,怎么单单是非本地企业的三星堆公司受到处罚呢?”三星堆负责人无奈地说。
委托方:商标使用是合法的
2012年6月5日,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厂给广汉三星公司做了“峨眉山牌”商标合法性的回复,回复中称“峨眉山”商标是原四川省峨眉水泥厂注册商标并为驰名商标,1991年1月原四川省峨眉水泥厂同原成都市青白江区经委共同联建了原四川省峨眉水泥厂青白江分厂。双方约定“峨眉山牌”商标折价120万作为原峨眉水泥厂对青白江分厂的投资之一,峨眉水泥厂投资总额424.65万元,占资产总额的57%。实质上原四川省峨眉水泥厂青白江分厂是四川省峨眉水泥厂控股的公司,后四川省峨眉水泥厂改名为四川省金顶集团,而青白江分厂变更为现在都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公司。企业章程、资信证明、联建合同等都可以证明商标作价120万投入了原四川峨眉水泥厂青白江分厂,所以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公司才是“峨眉山”商标的持有人,但四川省峨眉山水泥厂并未依约将商标变更至四川省峨眉水泥厂青白江分厂名下,直到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2005年退出金顶集团时仍没有进行商标所有权人变更,导致三星堆公司受托加工过程中因侵权被处罚。
商标授权成迷
根据四川省工商局等调查,“峨眉山”商标现登记在四川金顶集团公司名下,因金顶集团未授权三星堆公司使用,所以三星堆公司造成侵权。但是记者在金顶集团成都水泥公司2012年7月20日出具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峨眉山商标的相关事项函件”中看到:金顶集团有限公司原则同意继续无偿使用“峨眉山牌”商标,使用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止。那么也就是说明商标一直都是由金顶集团四川水泥公司使用,此次函件只是告知可以继续使用,延期到12月31日。而三星堆公司受委托使用商标是在2011年11月30日,直到被工商局调查,并没有超过使用期限。
函件中还表述,“在有效期内,未经金顶集团同意不得擅自授权第三方使用。”但另外一条表述“鉴于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公司,因设备原因不能正常生产,委托广汉三星堆水泥公司加工水泥时,四川金顶集团公司同意使用峨眉山商标进行水泥生产和销售,待金顶集团成都水泥公司设备修复后即行终止此项授权行为,此项授权生产和销售峨眉山牌产品总量不超过5万吨,限期不得超过2012年12月31日。”三星堆负责人介绍说:“我们公司虽然签订了10万吨的委托合同,但实际只生产了13000多吨,假设商标属于金顶集团,那么也没有超过其授权期限和产品总量。何来侵权之说?”
本案三星堆公司的代理律师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商标法专业律师王东介绍,四川金顶集团作为上市公司,在剥离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厂资产进行公告时,刻意隐瞒了“峨眉山牌”商标的权属而没有进行公告,涉嫌欺骗投资人。目前,“峨眉山牌”商标权属不明,有待司法程序进行确认.四川省工商局以商标侵权为由对三星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依据并不充分,而且,此次被四川省工商局认定侵权的还有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和成都创程贸易有限公司两家本地企业,但却只选择三星堆公司进行处罚,涉嫌选择性执法、歧视性执法,违反了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因此,三星堆水泥公司已要求四川省工商局组织听证,听证时间确定为2012年9月24日上午9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