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iPad平板电脑上市以来,一直受到消费者追捧。根据美国市场分析机构Strategy Analytics公布的2011年第四季度全球平板电脑市场研究报告显示,苹果iPad拥有全球平板电脑市场58%的份额,而在中国大陆平板电脑市场,iPad的份额更是超过60%。毫无疑问,苹果的iPad平板电脑已获得市场的高度认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然而,2011年12月,深圳中院的一纸判决,让iPad平板电脑能否在中国大陆继续合法地销售变得扑朔迷离。从媒体公开的报道来看,以追求产品的完美品质、注重用户体验而闻名的苹果公司在iPad商标的使用上似乎出现了重大瑕疵,表现得并不完美。
一、案件背景
根据媒体报道,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唯冠)于2001年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及相关商标,但该公司并未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iPad”及相关商标。通过商标局网站查询显示,中国大陆的“IPAD”及“ ”商标是由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于2000年1月和9月分别申请,并于2001年6月和2001年12月分别获得授权的。两个商标的注册类别均为第9类,注册商品涉及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显示器(电子)等。
2006年,苹果公司的iPhone手机入市,并开始策划推出iPad平板电脑。在进入欧洲市场之时,苹果公司得知iPad商标归台湾唯冠公司所有。为扫除障碍,苹果公司曾以商标闲置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但最终败诉。案件败诉后,苹果公司通过一家在英国注册的名为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的壳公司(以下简称IP公司)与唯冠国际联系,洽谈收购唯冠国际旗下各公司所申请注册的iPad商标。经协商后,2009年12月,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署了相关商标转让协议。台湾唯冠将包括深圳唯冠在中国大陆所注册的iPad商标在内的全球范围内的共10个iPad及相关商标以3.5万英镑的价格转让给IP公司。随后, IP公司将其从台湾唯冠公司受让的全部iPad商标的所有权益以10英镑的价格转让给了苹果公司。
在iPad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之前,因商标所有权人仍为深圳唯冠公司,且深圳唯冠宣称其并未向苹果转让其“iPad”商标,苹果公司发现其无法在商标局办理iPad商标转让手续。因与深圳唯冠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苹果公司、IP公司于2010年5月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 “iPad”商标专用权归苹果公司所有并要求深圳唯冠赔偿其调查费、律师费等损失400万元。同时,苹果公司在香港针对唯冠国际、台湾唯冠、深圳唯冠及唯冠国际法定代表人杨荣山提起了民事诉讼。
2011年12月5日,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苹果公司及IP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苹果公司已提出上诉,二审将于2012年2月29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二、争议焦点及法律分析
1、台湾唯冠是否有权转让深圳唯冠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其与IP公司签订的相关商标转让协议对深圳唯冠是否具有约束力?
苹果公司主张,IP公司一直都是和代表唯冠国际的台湾唯冠进行磋商,从洽谈过程及相关授权来看,均显示本案实际交易的是唯冠国际及各子公司所拥有的所有商标的转让,是集体交易行为。同时,台湾唯冠CEO杨荣山既是台湾唯冠的负责人,也是深圳唯冠的法人代表,其授权麦世宏签署的相关转让协议,已构成表见代理,对深圳唯冠有法律约束力。
深圳唯冠则认为,其为iPad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合法权利人,与台湾唯冠为互相独立的主体,从未授权、也不知道台湾唯冠将其商标对外转让的情况,因此,台湾唯冠将其所有的商标对外进行转让,构成无权处分,在事后未得到其追认的情况下,台湾唯冠与IP公司之间商标转让协议中涉及其公司所持iPad商标转让的部分为无效约定,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由于一审判决书至今未对外公开披露,本案商标交易的具体细节、各方所持证据,公众仍不得而知。本人认为,如媒体报道的苹果主张属实,而苹果又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整个交易过程。理论上,不排除本次交易构成表见代理。如此,台湾唯冠与英国IP公司签署的相关商标转让协议将对深圳唯冠具有约束力。反之,如果事实如深圳唯冠所陈述,则台湾唯冠与IP公司签订相关商标转让协议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相关协议对深圳唯冠不具有约束力。
2、苹果公司要求确认商标权属的诉请能否获得支持?
尽管案件各方就商标转让协议的效力出现较大争议,但本人认为,根据媒体报道的事实,无论商标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苹果公司在本案中请求确认商标权属的诉讼请求都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此规定,商标受让方只有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并公告之后,才能享有所受让商标的专用权,但本案争议双方并未向商标局提出过任何转让申请,更未获得商标局的核准和公告。基于此,本人认为,在此情况下,无论相关商标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苹果公司诉请确认对争议iPad商标享有专用权都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即使相关商标转让协议有效,对深圳唯冠公司具有约束力,苹果公司也只能请求深圳唯冠公司继续履行,协助其办理商标转让手续而不能直接请求法院确认其对商标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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