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邓文婷) 自幼学画,擅长国画花鸟和书法的李先生创办了一家形象策划中心,为多家餐饮公司创作过企业形象国画。2005年,他花1个月时间,创作了“周渔府”、“古镇小景”等10幅作品。去年偶然发现,这10幅画竟成了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加盟店的装饰画,美术作品被装裱后,悬挂在营业餐厅里,作为企业文化展示。
李先生一纸诉状,将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认为其侵犯了自己其中4幅作品的著作权。李先生对每幅作品索赔5万,共计20万。2011年5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创作10幅“渔家”国画 餐饮公司当时没采用
李先生创作的10幅“渔家”国画其中一幅,名叫“周渔府”,画面中,是一栋复古的建筑楼层,楼层的大门前,赫然写着“周渔府”三个字。“这幅画,我特地借鉴了上海‘百乐门’风格构思,以重庆时代新貌作为创作的背景。”
另一幅命名为“古镇码头”。李先生说,这幅画,结合了当年自己写生的情景。“江边的几座小帆船,顺着一道道的梯坎,最上面是吊脚楼,这是当年老重庆的景。”
李先生将这10幅美术作品刻录成光盘送给了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他还特意撰写了一份“重庆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企划设计方案”的意向合同,等待对方确认签字。但对方告知李先生,由于这些画不符合企业的风格,公司将不采用。“他们只支付了我100元的材料费。”
2011年,李先生对其中4幅画,申请了版权。
李先生:“加盟店在使用”
2011年3月,李先生和家人到重庆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石马河分店就餐时,看到餐厅的四周,挂满了他创作的“周渔府”、“小镇码头”、“古镇十景”等作画。当晚,李先生用相机,将该餐厅内含有他创作的国画的画面,全部拍摄了下来。
2011年5月17日,李先生将这些照片均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法庭上,李先生还出示了两份视频,第一份为他从土豆网上下载的,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宣传片,该宣传片拍摄于2007年。
画面中,第6分57秒,出现了“周渔府”、“古镇小景”、“渔家乐”等3幅作画。李先生说,不仅重庆,他还从网上搜索到,在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店面内,也挂有这些作品。
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我们没有采用”
面对李先生出示的几份证据,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称,“我们和李先生没有发生过任何直接接触。”代理律师表示,2004年下半年,公司曾委托第三人陈某对公司进行包装、策划等,并以董事长创作经历为版本,创作过几幅美术作品。“但是陈某提供的作品,没达到我们的要求,我们没有采用。陈某是否曾全权委托李先生创作这些作品,公司一概不知情。”“公司对加盟店都进行统一管理,加盟店也没有悬挂或者绘制过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没有发现任何加盟店有违规的行为。”
鉴于案情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