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四:“解百纳”之争——相逢一笑泯恩仇 回顾指数★★★☆☆
“解百纳”商标权之争被称之为“中国葡萄酒知识产权第一案”。持续了近10年的“解百纳”商标讼案终于在2011年1月尘埃落定。张裕集团上市公司1月17日晚间公告称,经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主持调解,母公司张裕集团已经与中粮酒业等6公司就“解百纳”商标的使用问题达成和解:中粮、王朝从商评委撤回关于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的申请,承认该商标归张裕所有;张裕授权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及山东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无偿和无限期地使用该商标,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
十年来,“解百纳”商标权之争经历了颇为曲折的反复:自2001年5月张裕集团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的注册申请开始,到被核准注册、被撤销注册、复审之后维持注册,再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最后又回到商评委进行重新裁定,最终以和解告终……
早在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便作出了维持“解百纳”商标为张裕所有的裁定。但由于对立方的坚决反对,坚持走行政诉讼之路,“解百纳”商标权之争才有了更加戏剧化的进程。
由于不服商评委的裁定,2008年6月,中粮、威龙、王朝等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出行政诉讼。一中院经两次开庭审理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一是撤销商评委作出的“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二是被告商评委就“解百纳”商标争议重新作出裁定。
2010年6月,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关于判令张裕“解百纳”商标属于不当注册的上诉,由商评委再作裁定。尽管张裕赢得终审,暂时保住了商标权,但由于北京高院以“法院不宜直接对本案争议焦点作出实体认定”为由,将裁量权重新交给了负责商标争议的商评委,该案似乎又回到了原点。之后,商评委对“解百纳”商标案进行了长达半年的反复调解。
【评析】“解百纳”商标权之争号称“一个企业与一个行业的战争”,是中国葡萄酒行业有史以来最大的商业纠纷。事实上,张裕方面只要承认“解百纳”商标归其所有,“什么问题都可以谈”的包容态度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关于此案,本网在《2008中国商标问题年度报告》里曾给予详细剖析。
事实胜于雄辩,“解百纳”案无论进程多么曲折,案情多么复杂,张裕终将是赢家。只是,最终的和解方式令人略有意外之感。“解百纳”究竟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和酿酒的主要原料,还是张裕自创并一直使用的商标现已毫无雄辩的实质意义。北京高院认为,由于本案争议焦点涉及利益较大,在证据认定和利益衡量方面需慎重处理。因此,这场马拉松式知识产权之争的最终目的不仅是权利还有如何争取利益最大化的问题。据称,“解百纳”的市场份额高达30多亿元,基本占张裕葡萄酒主业销售收入和利润的一半,而中国葡萄酒的整体销售规模也不过150亿元。目前,我国葡萄酒年消耗量约100万吨,白酒则高达1500万吨,葡萄酒市场显然还有相当大的拓展空间。
作为一家百年名企,张裕2006年便斗胆吹出了2008年进军世界葡萄酒企十强的牛皮,却在翌年便轻松达到了这个目的。独享商标权之后的张裕可以想见今后的金光大道该是多么坦然,而实际得到授权的企业其实也在“屈一伸万”的状态下不断削减对“解百纳”商标的依赖,精心养育自主品牌。在张裕的老家山东烟台,原本侵权的16家企业在舍弃对“解百纳”的贴牌后反而销量出现了持续反弹。事实表明,品牌的源泉是消费者,消费者对于品牌的认同决定着品牌的溢价,一旦企业的品牌定位偏离了受众的预期,就意味着企业和品牌一同跌入了命运多舛期。
老外评价中国人陷入了集体性的焦虑,而佛家的“六和”不啻是疗治这一顽疾的救世解药:身和同住,口和无诤,意和同悦,戒和同修,见和同解,利和同均。职场时下流行这样一句行话:“我不是混蛋,你也不是天使”。当你笃信“只有怎样,才能怎样”的时候,不妨让大脑于无声处冷静下来,思忖一下——“没有怎样,又能怎样”。企业文化的发展本就是一个重新发现、推陈出新的过程,不创新则必死无疑,而这种民族创新的精神和底气才是值得我们代代承传的东西……
事件五:个人抢注“中超”商标二审败诉 回顾指数★★★★☆
“中超”商标纠纷案可以说是中国商标行业最富有戏剧性的行政诉讼案件。2002年11月,自然人周军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中超”商标,此后经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中国足球协会以“中超”是该协会独创并具有显著性与突出识别性的知名标志为由提出了异议申请,但商标局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此后,中国足协又向商评委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2010年6月,商评委亦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为此,中国足协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商评委的裁定。一中院经审理后,支持了足协的请求,于2011年7月判令商评委重新对异议商标做出复审裁定。商评委不服,遂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经过审理认为:“中超”是中国足球协会创办的“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简称,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作为全国最高水平的足球职业联赛,“中超”自其概念诞生之日起,就承继了甲A联赛在公众中的巨大影响力,中国足球协会在权威媒体上进行的宣传报道已使相关公众将“中超”与中国足球协会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注册“中超”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中国足球协会或者与中国足球协会有关,从而导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2011年10月,北京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宣判。
【评析】客观来讲,“中超”商标纠纷案应始于2002年6月,因为在周军之前,山东威海一自然人便以文字+图形的形式提出了“中超神球”的商标注册申请。同时,由于“中超”商标在41类“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项目上也被一家香港公司抢注,中国足协与商评委依然进行着角力。
2001年10月,商标法第二次修正后首次允许自然人注册商标,这使得抢注商标很快成为一个商机和投资热点。“职业注标人”的风起云涌催生出一条产业利益链:抢注—炒作—高额转让。尽管商标局在2007年2月发布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炒标”行为依然暗潮涌动。其实,允许自然人注册商标是商标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大优势和特色。在中国,一个人就是一个老板,一个老板就是一个企业的社会现象比比皆是。
不过,商标毕竟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标记。商标的起源在于它本身具备的区别出处功能,因而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有如下定义: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区分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就应可构成一个商标。可见,商标必须通过实际使用才能真正实现其区别来源的价值,否则就等同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商标的最大优势就是能够使生产者(服务者)与消费者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未见其面,如见其人。
美国商标法确定的是使用在先原则,规定在美国商业中已使用商标的人可申请商标注册,真诚地打算在美国商业中使用的也可以申请,但接受申请后必须提供在美国商业中实际使用的证据,否则不予注册。我国商标法确立了申请在先的原则,只强调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使用(连续三年)即可丧失商标权利。事实上,对于商标来说注册不是目的,保护才是目的。如果没有或无意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性就不存在,因而也就失去了对这个起识别作用的标记进行保护的必要和意义。
近年来,商评委作为商标争议的裁定机关被起诉已不是什么新生事物,因为行政诉讼法早在1990年便已正式施行。在“中超”一案中商评委其实并没有什么明显过错,因为其所作出的专业性、政策性极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与现行法律相适应,且无权超越法律规定的范畴。而行政诉讼作为一种事后监督制度,事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必须强调其保证社会公正的功能。
“中超”案能否启动再审程序至今还是个谜。不过,该案错综复杂、一波三折的过程好比一出情节剧,向职业炒家们阐明了《红楼梦》中“聪明累”三个字的内在哲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天圆地方”体现的往往不是实体,而是一种境界上的差距。
事件六:“星光大道”商标争夺案央视一审败诉 回顾指数★★★☆☆
2011年10月6日,北京一中院一审认定,中央电视台《星光大道》节目开播的时间晚于同名商标的注册时间,在先使用的说法难以成立,判决中央电视台败诉。
2003年7月,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星光大道商标,核定使用在“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等服务项目上。2005年1月7日,星光大道商标初审公告。在公告期最后一天,中央电视台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异议被商标局驳回后,中央电视台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2011年3月,商评委裁定中央电视台的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中央电视台于是将商评委诉至北京一中院,要求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中央电视台起诉称,作为国家副部级事业单位,《星光大道》是中央电视台1999年开播的《星光无限》栏目的一个子栏目。后来《星光无限》改版为《星光大道》,观众人次超过10亿,属于“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中央电视台拥有在先的栏目名称权及商标权。星光大道公司在理应或已经知道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仍然将星光大道商标申请注册在“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服务上,属于搭便车的“恶意抢注”行为,因此要求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商评委认为,中央电视台虽自称“星光大道”很早以前就作为其节目板块名称使用,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现有证据表明,该栏目开播于2004年10月9日,星光大道公司在2003年就已进行“星光大道表演大赛”的筹备策划活动,因此难以认定星光公司申请注册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中央电视台所称具有在先名称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中央电视台未提交任何有力的证据证明星光大道栏目先于星光大道商标申请之前就已经播出,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星光大道公司注册星光大道商标,既没有对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在注册中也没有采用欺诈手段,并不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法院因此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评析】此案刚开打时舆论普遍认为央视必胜无疑,因为“星光大道”作为央视的金牌栏目简直家喻户晓。之前,媒体曾曝光了不少央视及附属栏目名称被抢注的消息。像“中央一套”被抢注为安全套、“中央二套”被抢注为内裤和乳罩、“第一时间”被抢注为早孕试纸等基本均被商标局或商评委依法驳回。只有个别像“百家酱坛”、“娇点芳弹”等采用谐音且确有其他不同含义的被慎重核准注册。不过,由于证据单薄,央视的这次主动出击、强势维权恐难以奏效。当今国人普遍有个习惯,凡事都讲究个“圈子”——圈内、圈外,内外有别。大家都在一个圈子里吃饭,谁精谁傻一目了然。说起“星光大道”,虽然中国公众大多通过看央视才知晓,但文艺圈或娱乐圈却绝非如此。建于1958年的好莱坞星光大道闻名遐迩、引人入胜,至今已嵌有2300多颗镶有好莱坞名人姓名的星形奖章。香港旅游发展局也在2003年5月22日宣布兴建香港星光大道,并于2004年4月正式对外开放。我们无法了解北京公司和央视的灵光一现是否从中受到启迪,至少这星光熠熠的名字非二者首用或独创应毫无异议。
有人说,央视败了,我国的法制建设就进步了。此话虽荒唐,却值得我们从法律层面对该案进行思量。从“中超”商标案可以看出,法院还是非常重视商标的实际宣传与使用,但前提是要有相关的证据。业内人士经常接触到的类似争议大多发生在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以及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的过程中,大量无厘头、无根据、无证据的异议令人啼笑皆非,却能使合法权益严重受损。这也是我国商标法修订草案重点要解决的滥用异议程序的问题。媒体贵在掌握话语权,但央视倘若二审仍拿不出使用在先的证据则必败无疑。
该案还牵扯出一个是否构成“反向混淆”的商标法律问题。反向混淆意指在后商标使用者对商标的实际使用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以致消费者误以为在先商标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者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反向混淆法理源于上世纪70年代美国法院对商标案件的司法提炼,在我国商标法中并未提及,但仍然为国内法院确认在后商标使用者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模板。
十七世纪法国哲学家笛卡尔有一句名言:“我思故我在”。“星光大道”商标争夺案也从一个侧面直接反映出新闻媒体作为信息和文化产业的践行者竟始终在漠视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社会影响和品牌力量。冯仑说:你想做啥,就能做,这不叫牛;你不想做啥,就不做,那才叫牛。央视是否“店大欺客”我们无法肯定,但央视表示绝不给“星光大道”更名却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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