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法审查裁定准许执行了一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保护了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不受侵犯。
2012年1月11日,金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投诉称,六安市某公司(化名)在授权许可期满后,非法使用其注册商标,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经金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调查查明,六安市某公司在有偿使用“毛家”注册商标“特许加盟合同”期满后,没有取得延续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继续使用“毛家”注册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12年5月30日,金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六安市某公司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以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执行人六安市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申请人金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金成军 王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