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红孩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红孩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东方弈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交证据证明红孩子网站所售完美芦荟胶为侵权产品,故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完美公司系涉案“完美芦荟胶”的商标所有权人,于2010年发现红孩子网站销售完美芦荟胶,经自行鉴定认为属于假冒产品,故将经营红孩子网站的红孩子互联公司和红孩子信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红孩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55万元。二被告认可在红孩子网站销售完美芦荟胶的事实,但表示这些芦荟胶是通过东方弈天公司购进的正品芦荟胶,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红孩子网站销售的完美芦荟胶是否为侵权商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完美公司证明红孩子网站所售产品侵权的证据仅为自行鉴定的鉴定报告、完美公司及其证人在诉讼中的陈述,无法提交客观证据。而二被告及第三人对此都予以否认。故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