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属地管辖的规定,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承担着国务院部委涉诉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近年来,国家部委涉诉行政案件数量持续攀升、新类型案件和案件中的新情况不断出现,案件审理难度加大。我们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委政法委的领导、指导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努力化解行政争议,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国家部委涉诉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国家部委涉诉行政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况,一部分是以国务院部委和中央在京直属机构为被告的常规行政案件,另一部分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人民法院新承担的商标、专利行政确权性的司法审查案件。据统计,自2001年以来的6年间,国家部委涉诉行政案件约3200余件,其中,以国家部委为被告的常规行政案件约占20.5%;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等为被告的商标专利行政案件约占79.5%。从案件审理的总体情况看,国家部委涉诉的行政案件败诉率不断下降,依法行政水平逐年提高。总体来看,国家部委涉诉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案件上升幅度大,涉及领域广。第二,新情况、新问题、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处理难度大。第三,政策性、政治敏感性较强的案件增多,案件的审判结果往往会影响国家对某一行业或领域管理政策的调整。第四,群体性诉讼案件数量上升,经常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第五,商标专利行政案件上升幅度大,涉及到的国家和地区多。
二、审理国家部委涉诉行政案件的主要工作情况
(一)围绕大局,准确定位,确保了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和良好效果。
(二)充分保护,依法监督,全面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一是坚持依法受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二是坚持合法性审查,确保行政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三是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帮助行政相对人解决实际问题。
(三)平复矛盾,创新工作,探索建立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近年来,我们在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且在试点基础上,从2005年起全市法院普遍建立了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制度。2006年初,制定了规范性的指导意见。实践中,国家部委涉诉行政案件有三分之一强通过协调得到圆满解决。
(四)加强调研,及时指导,确保审判工作中新问题的及时解决。
(五)加强沟通,营造环境,探索建立法院与国家部委之间的沟通交流新机制。
三、审理国家部委涉诉行政案件的主要效果
第一,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北京是国家部委的所在地,有些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渠道将一些矛盾和问题集中到北京来处理,以期引起高层重视和社会关注,有的甚至不惜制造事端,串联集体上访以造成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为此,我们从讲政治的高度,在依法审理案件的基础上,积极与国家部委协调,充分发挥“减压阀”和“化解器”作用,避免事态扩大,并加以稳妥处理,维护了首都的社会稳定。
第二,支持了中央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近年来,与政府职能转变和国家政策调整关系紧密的行政案件明显增多。我们通过依法审慎处理此类案件,保障了中央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保证了政令畅通,维护了中央权威。
第三,促进了“官”“民”和谐关系的建立。我们在审判活动中,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但又确实存在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的情况,积极协调有关部委,帮助其解决问题。如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80名农民诉国家林业局行政诉讼案,涉及几百户、数千名农民的利益,在当地政府协调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曾多次发生数百名农民围堵当地政府,甚至进京上访的不稳定事件。我们在案件审理中做了大量案外协调、沟通工作,国家林业局也积极与当地政府、地方林业部门进行协调,最终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80名原告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主动申请撤回了起诉。
第四,赢得了国家部委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认同与尊重。
第五,树立了我国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形象。我们在审理商标专利行政案件中,通过依法平等保护国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和民族产业的健康发展,树立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形象。
依法稳妥处理好每一起国家部委涉诉行政案件,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推动国家部委依法行政,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我们的重要职责和历史使命。我们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做好国家部委涉诉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