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黄硕 胡晓霞) 癌症患者霍女士食用血燕后身体不适,经检验食用的产品亚硝酸盐含量超标33倍。日前,霍女士将某商行和某食品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索赔9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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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女士诉称,2011年7月23日经某商行销售人员极力推荐在其青年路店购买了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特级血燕10盏(86g)。同年8月18日,霍女士在食用血燕后,突然发烧、头痛、恶心,到北京协和医院化验血常规后多项不合格。霍女士将家中留存的血燕送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后得知,该血燕中亚硝酸盐含量2371毫克/千克,超出国家最高强制性标准33倍。
霍女士多次与生产商和经销商协商,但二者总是借故拖延,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购货款、十倍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66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