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成为全社会信息传播交流的主要手段,在互联网技术迅速普及和飞跃发展的形势下,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邀请国内知识产权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中国电子学会、中国互联网协会自委委员会、中国唱片业协会、美国电影协会、北京市公证处等部门的相关人士及通用电气公司、索爱、辉瑞等国际知名企业、百度、雅虎等门户网站和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铁通等网络运营商的代表共同就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研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座谈会进行了网络直播。
在一中法院西中法庭,来自各方面的人士首先旁听了一中院审理的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锐聪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判令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锐聪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利用很棒小秘书软件对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家公司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各自网站首页位置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两公司赔偿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宿迟副院长介绍说:北京一中法院自1999年受理第一起网络纠纷以来,截止到2007年4月,已受理此类案件311件。从案件受理数量上看,此类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一中院1999年受理此类案件12件,2006年受理95件,是1999年的8倍。从案件类型上看,著作权纠纷案居多,占全部收案的64%;其次为因域名注册引发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占全部收案的30%以上。此外还受理了一部分侵犯商标权、侵犯专利权、不正当竞争和技术合同的案件,但所占比例较小。这些案件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请求保护的客体也呈多样化,法律上的新问题和新矛盾层出不穷。面对这些现有法律规定中没有直接涉及的争议的处理,北京一中院没有回避,而是结合案件审判实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探讨。在涉及互联网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北京一中院的法官们不仅注重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注重运用司法手段规范和正确引导网络行为,努力为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宿迟副院长指出,在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信们遇到的主要困惑在于对作品数字化的法律性质、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作品是否可以著作权法进行调整、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的解决上。最近几年来,著作权人起诉的侵权责任人不再是直接将其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的人,而是为该侵权行为提供网络服务如搜索、链接等的网站。如何界定网络服务商在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新课题。此外,网络环境下出现的一些作品类型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如:动漫形象、网络(在线)游戏等很难归入传统的作品类型。如何处理这类案件,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挑战。这些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属新类型案件,没有先例可循,又多涉及社会知名作家和国内外大型企业,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将在司法上确立网上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也将给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带来极大影响,并且会直接影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据了解,近年来,北京一中院处理的很多案件具有典型性和开创性,不仅依法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推动了法律的修改和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如一中院1999年终审的王蒙等6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在著作权法对于在互联网上传播作品行为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保护规定,确立了网络上使用作品属于对作品的使用方式、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处理原则。该案判决不仅为各大媒体争相报道,而且被选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对在后同类案件的处理起到指导作用。该案还成为国外评价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典型案例。该案判决的观点在其后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予以了肯定,在我国于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也得到了体现。2000年,北京一中院在涉及“TIDE(汰渍)”、“DUPONT(杜邦)”、“CARTIER(卡迪亚)”域名纠纷案判决中,首次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了驰名商标,并确立了未经许可,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原则。这些案件的审理,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域名争议案件的处理作出司法解释提供了实际案例和参阅意见。最近几年,北京一中院在涉及音乐网站链接及MP3搜索等一系列案件中,界定了网络服务商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法律责任,确定了参与或者为他人侵权提供帮助的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处理原则。这些案件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络发展给现行法律带来的新问题,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北京一中法院的刘勇副庭长多年来一直从事网络方面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她指出:互联网的纠纷问题在法院近几年的案件审理中已经充分的凸现出来,过去我们把互联网称为人们工作、学习的工具,现在人们把工作学习生活出行交流购物都在网上进行,现在人们称我们的生活已经被一网打尽,现在我们的生活是网络生活。现实生活中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在互联网环境下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过去不曾出新的一些纠纷在新的环境下也都出现了而且出现了一些过去不曾有过的纠纷。纠纷的表现形态不断发生变化。此一时彼一时,从未间断过,在互联网中,产生了一些新的利益关系,这些利益关系如何确立?面对这份挑战知识产权法官深感责任重大。
谈到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表现形式,刘勇庭长介绍说:一是未经许可,上传他人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图片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二是以商业为目的,将他人的网站的内容链接到自己的页面下;当作的网站运营; 三是以商业为目的,侵入到他人服务器,非法占用和使用他人网络资源;四是以商业为目的,劫持他人网络信息,阻塞他人服务器的正常运行;五是为竞争用户,抢占网络资源,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干扰、屏蔽或封锁他人的同类软件;六是恶意软件(又称流氓软件) ,恶意软件是构建在使用频率比较高的网站上。恶意软件的特点:在小流量网站上存放,在大流量网站上搭便车。其表现形式为:强制安装、难以卸载、强行弹出广告、劫持信息、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等损害他人利益的软件。七是搜索引擎中的纠纷;八是网络插件、软件后门;九是网络快照;十是网络游戏软件中的私服、外挂纠纷;十一是搜索引擎中排名顺序纠纷;谈到网络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刘勇庭长指出了六个特点:一是发现侵权行为难;二是法律关系不清晰;三是确定侵权主体难;四是获取证据难;五是提交证据不完整;六是高额赔偿难。
刘勇庭长结合一中院近年来审理的大量案件,阐述了在审判实践中应当确立的几项原则:一是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上载于网上供公众浏览、下载构成侵犯著作权;二是具有独创性的网页受法律保护;三是参与或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是未经许可,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构成侵权;另外,对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处理,主要考虑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以及是否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来自社科院、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帝亚吉欧公司、通用公司等方面的代表在会上谈了个人的看法,对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对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案件质量提出了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