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三庭,重视在案结事了上下工夫。该庭调结的上海强生公司与西安强生公司商标侵权案中,不仅解决了最高法院、陕西高院、北京一中院在审的相关一系列案件,而且还彻底解决了困扰双方20多年的商业标识争议问题,为双方将来区分市场、品牌创建和扩大经营排除了障碍。
管辖海事海商和涉外案件的民四庭,2010年以调解、撤诉形式结案34件。慎重处理群体性案件,加大调解力度,确保案结事了。该庭办理的7件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涉国外船东及保赔协会,更牵扯到国内渔民和养殖户1500余人。但是,该庭仅仅用了5个月时间就给这场持续近8年之久的漫长诉讼画上了句号,渔民代表专程送来锦旗。(本报头版曾以“忠诚勤勉扬正气 定纷止争促和谐”为题予以报道)
刑事调解和解工作积极有效
融化恩怨消除对抗促进和谐
2010年,5个刑庭在依法惩罚犯罪的同时,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通过积极有效的调解工作,化解当事人恩怨和对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
刑一庭的调解工作,注重发挥司法能动作用。该庭制定《刑一庭调解工作规定》,对适用调解方式处理的刑事案件范围、审批程序、工作方法进行规范。2010年,调解成功案件比上年增加12.22%,兑现赔偿金额260余万元。该庭处理的刘少甫故意杀人案,兑现赔偿金额80万元,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结伴送来“司法为民,促调解创和谐;情系百姓,解世仇化矛盾”锦旗。
刑二庭的调解工作,注重做好死刑复核案件中的民事调解工作。该庭处理的山西刘伟斌、谢仲宾抢劫案,承办人灵活掌握调解策略,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经多方努力,终于促使被害人家属在复核期间转变态度,最终与被告人家属达成和解,妥善解决了因依法改判死缓而可能导致的上访、闹访问题。
刑三庭的调解工作,坚持做好民事赔偿调解和服判息诉工作。2010年调解案件101件,调解成功16件。该庭处理的被告人潘开安故意杀人案中,承办人考虑到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认罪悔罪,当地民众联名要求从轻处罚,遂赴案发地提审被告人,与管教干部和驻所检察官座谈,向案发地村民征求意见,最终促使当事双方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最高法院领导对该案的调解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和表扬。
刑四庭始终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和对被害方的安抚工作。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对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以及探索、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作出了统一要求。董泽会故意杀人案复核期间,合议庭在主管庭领导带领下数次与当地党委座谈、沟通、争取支持,最后依靠基层组织,民事调解成功,被害人母亲和亲属、回民阿訇请求法院改判,案件处理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刑五庭的调解工作,高度重视死刑复核案件的调解工作。对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案件,认真开展调解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受到最高法院有关领导多次表扬。在调解成功的案件中,主管院领导批示,将被告人封兴龙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么清防故意杀人案、王跃伟杀人案作为调解典型案例予以宣传。
加大协调力度化解行政争议
再审案件调解机制不断创新
针对不同案件特点,通过积极有效的协调、和解,妥善化解行政争议,这是行政庭的调解工作思路。
工作中,针对相当一部分案件表现出案件种类集中、存在问题集中、地域性做法集中的特点,该庭加大协调力度,赶赴当地集中办案,成效显著。黑龙江煤矿整顿、北京市征地、上海世博会开幕前夕房屋拆迁赔偿等案件的协调工作,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不断创新再审案件调解机制,积极调处大案要案,努力强化工作规范,这是审监庭的调解工作思路。
工作中,该庭通过组织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再审调解经验交流座谈会、制定再审调解工作规范等形式,不断创新再审调解机制,提高再审调解水平。2010年,该庭成功调解6件重大疑难案件。该庭处理的广东电网与路源公司纠纷案,牵涉一方稳定,该庭精心设计调解方案,推动广东省政府、国家电网等有关方面共同努力,最终实现了案件的调解解决。成功调解雷子杰与八桂公司等侵权纠纷案,并将本案和当事人间的另外两起纠纷“一揽子”解决,为各级法院再审调解起到了示范作用。
高度重视执行案件和解工作
国家赔偿实现自愿合法协商
高度重视执行案件和解工作,尽最大可能实现案结事了,这是执行局的工作思路。
2010年9月,该局促使三角集团与大同市政府、大同市财政局达成和解协议,结束了双方长达8年的争执。同时,该局正在起草《关于进一步完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协调工作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力求进一步加大跨省执行案件的协调力度。
积极探索国家赔偿案件调解工作,这是赔偿办的工作思路。
工作中,该办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规定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并明确了自愿合法协商的原则以及对达成协议的审查确认程序。
积极调研跟踪论证加强指导
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王胜俊院长指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是人民法院孤军奋战,而是人民法院与其他社会组织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必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司改办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情况,多次召开试点法院研讨会,跟踪研究论证,加强指导。高度重视人民调解法实施的法律适用问题,该办2010年着手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今年3月正式发布实施,为保证人民调解法顺利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
办公厅监督办高度重视工作机制建设,今年牵头民二庭、研究室、司改办,与全国工商联共同开展“商会调解与诉讼调解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工作,相关规范性意见正在起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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